1、机构名称:北京xxxx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
3、注册地址:北京
4、业务范围: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委托从事票据中介外包服务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无
7、是否贷款:无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股权转让
10、转让价格:5.5万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重要外包条件的非驻场外包,应当进一步重点调查如下内容:
(一)服务提供商对银行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是否有明确、清晰的边界;
(二)服务提供商是否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银行保险机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服务提供商对涉及银行保险机构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软硬件基础设施是否具有高访问权限;
(四)服务提供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高管理权限或访问权限,是否能够浏览、获取重要数据或客户个人敏感信息;
(五)服务提供商是否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是否有业务连续性安排;
(六)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规避监管的情形。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选择跨境外包时,应当充分评估服务提供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经营环境。涉及信息跨境存储、处理和分析的,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关联外包和同业外包,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降低对服务提供商的要求,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信息科技外包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工作时限及安排、责任分配、交付物要求以及后续合作中的相关限定条件,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约定。
(二)合规、内控及风险管理要求,对法律法规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遵守要求,监管政策的通报贯彻机制。
(三)服务持续性要求,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持续性管理目标应当满足银行保险机构业务连续性目标要求。
(四)银行保险机构对服务提供商进行风险评估、监测、检查和审计的权利,及服务提供商承诺接受银保监会对其所承担的银行保险机构外包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
(六)外包活动中相关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以及允许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内容及范围,对服务提供商使用合法软、硬件产品的要求。
(七)资源保障条款。
(八)安全保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服务提供商在合同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或谋取外包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九)争端解决机制、违约及赔偿条款,跨境外包应明确争议解决时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管辖权,原则上应当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解决纠纷。
(十)报告条款,至少包括常规报告内容和报告频度、突发事件时的报告路线、报告方式及时限要求。

